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章程
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章程
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班定名為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(以下簡稱本班) 第 二 條:本班以辦理共同經營事業項目,促進玉溪地區農業現代化、社區公園化、生活品質化、產銷一元化為宗旨。 第 三 條:本班以玉溪地區為組織區域,班址設於花蓮縣玉里鎮興國路一九五之一號。 第 四 條:本班之主管機關-花蓮縣政府、玉里鎮公所、 輔導機關-行政院農委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、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。
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:本班辦理蔬菜共同經營之業務、研習、觀摩、加工、包裝、產銷等項目。
第 三 章 班 員 第 六 條:凡玉溪地區有志之青年、農民、經由班員兩名介紹、並經班會審核通過後得加入本班班員。 第 七 條:凡違反本班之章程規定,或破壞本班之名譽者,經班會派員調查書屬實者,一律開除其班員資格。 第 八 條:本班班員應享之權利如左.. 一.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二.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三.本班舉辦之活動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 第 九 條:本班班員應有左列之義務.. 一.遵守本班章程及決議案。 二.擔任本班推選之職務。 三.繳納班費、共同事業基金(每人認一股:貳仟元整),共同事業基金視實際需要酌予徵收。 四.經班會通過准予加入之班員,每年十二月再繳班基金:貳仟元。
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條:本班以班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班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班長代行其職權。 第 十一 條:本班置班長、副班長、書記、會計各乙名、均由基本班員半數以上選出,任期均為二年.連選得連任。 第 十二 條:各幹部職掌.. 一.班長:代表本班接洽相關業務,且對班會負責。 二.副班長:代理班長事務,並對班長負責。 三.書記:班內有關文宣、記錄等,並對班長負責。 四.會計:負責班之帳目、報表等,並對班長負責。 第 十三 條:班員大會之職權如左.. 一.選舉及罷免班長、幹部。 二.通過及修正組織章程。 三.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、決算。 四.審議班員入班及提議等事項。 五.審議班員之處分。 六.審議財產之處理。 第 十四 條:班長及班員有左列各款之一者,應即解任及喪失其資格。 一.班員資格喪失。 二.違背本班章程、公約者。 三.提出書面辭職、退班,並經班會同意者。 第 十五 條:本班班長及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十六 條:本班班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班員決議,班長召集.定期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乙次(暫定二、四、六 、八、十、十二月晚上七時,地點在班址處,若個人欲更改時間、地點,應自行協調半數班員以上,請班長 提前更改之)若有特殊事情需班員共同議決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 十七 條:召集班會應於五日前通知之。 第 十八 條:本班班員大會之決議,以班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班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 十九 條:班長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超過兩次者視同辭職,其職務由書記代行之,並另行改選之。
第 六 章 經 費 與 會 計 第 二十 條:本班之班費收入來源如左.. 一.入班費及年度班員繳納之班基金。 二.贊助費。 三.上級補助款。 四.基金孳息。 五.其他收入。(含事業盈餘收入) 第二十一條:班員退班時所繳之班員入班費概不退還,但得以年度決算依共同事業基金分配應得比例之退班金。 第二十二條:本班年度經費預、決算均應提班會審議,通過後執行之。 第二十三條:本班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:本班章程及各項公約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均由班員大會決議修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一 日(新訂)
附表一:班共同事業規章 附表二:班員公約 附表三:班組織及輔導系列 附表四:班幹部及班員名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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