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表二(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班公約)
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班公約 一.我們要遵守蔬菜生產期之調節分配。 二.我們要遵守蔬菜安全使用農藥與安全採收期。 三.我們要遵守蔬菜採收分配量與時間。 四.我們要確保蔬菜優良品質與供應量。 五.我們要互相支援勞力。 六.我們遵守班規,準時參加各種賦予活動。 七.我們的產品辦理共同運銷,絕不私自銷售。 八.我們如違上列約定之一者,經班會決議後願接受下列處分.. 1.初犯者,得予警告並科罰款新伍仟元,入帳班基金。 2.再犯者,即予停止班員權益一年。 3.連續犯則取消班員資格,永久除名。 九.如在賣場發現嚴重違規,由供貨班員自負法律責任。 十.班員遇有事故未克參加班會者,事先應以電話向書記登記並與班長取得聯繫,但全年以三次請假為限。 十一.班會開後二十分到達者為遲到,罰鍰三百元,無故不到或全無與會者罰一千元作為本班共同基金。 十二.班員無故不參加班會三次以上者,視其無意願參加本班,自動退班並取消班員資格。 十三.新增班員需經班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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