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章程

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章程

第 一 章  總   則
第 一 條:本班定名為玉溪地區農會蔬菜產銷班第九班(以下簡稱本班)
第 二 條:本班以辦理共同經營事業項目,促進玉溪地區農業現代化、社區公園化、生活品質化、產銷一元化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班以玉溪地區為組織區域,班址設於花蓮縣玉里鎮興國路一九五之一號。
第 四 條:本班之主管機關-花蓮縣政府、玉里鎮公所、
         輔導機關-行政院農委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、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。

第 二 章  任   務
第 五 條:本班辦理蔬菜共同經營之業務、研習、觀摩、加工、包裝、產銷等項目。

第 三 章  班   員
第 六 條:凡玉溪地區有志之青年、農民、經由班員兩名介紹、並經班會審核通過後得加入本班班員。
第 七 條:凡違反本班之章程規定,或破壞本班之名譽者,經班會派員調查書屬實者,一律開除其班員資格。
第 八 條:本班班員應享之權利如左..
一.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.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.本班舉辦之活動及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 條:本班班員應有左列之義務..
一.遵守本班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.擔任本班推選之職務。
三.繳納班費、共同事業基金(每人認一股:貳仟元整),共同事業基金視實際需要酌予徵收。
四.經班會通過准予加入之班員,每年十二月再繳班基金:貳仟元。

第 四 章  組  織  及  職  權
第 十 條:本班以班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班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班長代行其職權。
第 十一 條:本班置班長、副班長、書記、會計各乙名、均由基本班員半數以上選出,任期均為二年.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二 條:各幹部職掌..
一.班長:代表本班接洽相關業務,且對班會負責。
二.副班長:代理班長事務,並對班長負責。
三.書記:班內有關文宣、記錄等,並對班長負責。
四.會計:負責班之帳目、報表等,並對班長負責。
第 十三 條:班員大會之職權如左..
一.選舉及罷免班長、幹部。
二.通過及修正組織章程。
三.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、決算。
四.審議班員入班及提議等事項。
五.審議班員之處分。
六.審議財產之處理。
第 十四 條:班長及班員有左列各款之一者,應即解任及喪失其資格。
一.班員資格喪失。
二.違背本班章程、公約者。
三.提出書面辭職、退班,並經班會同意者。
第 十五 條:本班班長及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
第 五 章  會   議
第 十六 條:本班班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班員決議,班長召集.定期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乙次(暫定二、四、六
、八、十、十二月晚上七時,地點在班址處,若個人欲更改時間、地點,應自行協調半數班員以上,請班長
提前更改之)若有特殊事情需班員共同議決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 十七 條:召集班會應於五日前通知之。
第 十八 條:本班班員大會之決議,以班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班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 十九 條:班長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超過兩次者視同辭職,其職務由書記代行之,並另行改選之。

第 六 章  經  費  與  會  計
第 二十 條:本班之班費收入來源如左..
一.入班費及年度班員繳納之班基金。
二.贊助費。
三.上級補助款。
四.基金孳息。
五.其他收入。(含事業盈餘收入)
第二十一條:班員退班時所繳之班員入班費概不退還,但得以年度決算依共同事業基金分配應得比例之退班金。
第二十二條:本班年度經費預、決算均應提班會審議,通過後執行之。
第二十三條:本班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 七 章  附   則
第二十四條:本班章程及各項公約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均由班員大會決議修正之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年  六  月  一  日(新訂)

附表一:班共同事業規章
附表二:班員公約
附表三:班組織及輔導系列
附表四:班幹部及班員名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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